近日,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宗和粽子有關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案中的被告人黃某是一家早餐店老板,因制作、出售含有硼砂的粽子而觸犯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9年5月初,被告人黃某在湞江區經營早餐店期間,為使粽子口感更佳、粽葉與粽子不粘連,將非食用物質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并將粽子出售給他人食用。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故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湞江法院判令追究黃某刑事責任,支付賠償金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9日,韶關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受韶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該店制作的粽子進行抽檢。經檢驗,被抽樣的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5月27日,湞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當場查扣了在現場發現的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質(硼砂)1袋。經檢驗,被抽樣的粽子檢出硼酸,不符合食品整治辦﹝2008﹞3號《全國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關于印發<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無視國家法律,在蒸煮粽子的水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制成含有硼砂的粽子出售給他人食用,其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該案被告人黃某銷售摻硼砂的粽子僅20天,犯罪時間短,硼砂使用量不足100克,未造成嚴重后果,犯罪情節輕微,且被告人黃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調解協議并履行了在市級新聞媒體公開道歉和支付賠償金的義務,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中國法院網訊
硼砂毒性較高,通常為含有無色晶體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有廣泛的用途,可用作清潔劑、化妝品、殺蟲劑等,毒性較高,故我國法律規定禁止將其作為食品添加劑。若人體攝入過多,易引起多臟器蓄積性中毒。但因為硼砂加入食品后,具有增加彈性、防腐的作用,能使食品口感更好,所以還是會有部分商家為了增加食物的吸引力而加入硼砂。制售食品的商家,應當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照食品安全標準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相應鏈接的食品市場及超市等也應做好貨源的質檢工作,將含有不良添加劑及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隔離出來,禁止流入消費者的口中。
河南冠宇儀器有限公司生產的GY-1056硼砂快速檢測儀能夠快速檢測面條、腐竹、米粉、涼粉、涼皮、面條、餃子皮、餛飩、粽子、肉丸、涼皮、肉制品、乳與乳制品、醬油、人造奶油、葡萄酒等食品中的硼砂含量,廣泛應用于各級政府檢測中心、農貿市場、超市、環保機構、飯店、車載及實驗室等食品安全檢測與監控場所等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