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嚴肅打擊違法犯罪行為,7月28日,湘潭縣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方式依法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歐陽某維、蘇某清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湘潭縣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并作為本案公益訴訟起訴人,該案經審理后,合議庭當庭作出了判決。
公訴機關指控,歐陽某維、蘇某清系夫妻,2001年開始從事鹵菜制作及銷售生意,夫妻二人在家中從事鹵菜的加工制作,并在湘潭縣錦石鄉東風街和附近集市擺攤銷售。2018年12月份,歐陽某維從湘潭市砂子嶺一日化店購買了兩瓶500m1的甲醛存放于家中。2019年5月初開始,因天氣轉熱,歐陽某維便將其中一瓶甲醛兌水稀釋,作為防腐劑添加在制作的鹵菜中。
2019年6月6日(端午節前一天)凌晨,歐陽某維與蘇某清在家中將釆購的雞爪、腐竹等原材料進行清洗、切絲、調味等加工制作,為防止鹵菜過早腐爛變質,明知甲醛非食品添加劑且具有毒性,在制作過程中歐陽某維仍大量添加了稀釋后的甲醛,當天上午,歐陽某維、蘇某清攜帶制作好的鹵菜分別在湘潭縣排頭鄉嚴沖鐵廠處集市、錦石鄉清塘村集市(原碧泉公社附近)進行銷售,共計銷售了價值約3000元的鹵菜,導致周某等16名當地群眾在食用鹵菜后出現嘔吐、腹痛等明顯食物中毒癥狀,并被送往湘潭縣人民醫院、錦石鄉衛生院診治。湘潭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從歐陽某維、蘇某清家扣押了尚未銷售的鹵菜并抽樣送檢,經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鑒定,送檢的海花、豆腐片,豆皮等12種鹵菜的檢材中均檢驗出甲醛成分。
法院經審理認為,歐陽某維、蘇某清明知甲醛溶液有毒,仍將甲醛溶液稀釋后摻入鹵菜中,銷售給附近鄉鎮趕集的村民,致使多人食用后出現腹瀉、腹痛等癥狀,引發食品安全事故,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均應予懲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機關所主張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歐陽某維、蘇某清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后,被告人歐陽某維、蘇某清均自動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均系自首,對二被告人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已當庭委托新聞媒體代為向社會公眾道歉,其道歉方式取得了公益訴訟機關的認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某維、蘇某清的家屬賠償了本案各被害人的損失,獲得諒解,均可酌情對兩被告人從輕處罰。
為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湘潭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歐陽某維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以蘇某清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兩萬元;判決歐陽某維、蘇某清當庭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已履行完畢),并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甲醛(分子式:HCOH)是一種無色、有強烈刺激氣味的氣體,熔點-92℃,沸點-19.5℃,易溶于水和甲醇。水溶液的最高濃度可達55%,通常是40%,稱作甲醛水,俗稱福爾馬林,是有刺激氣味的無色液體。甲醛有凝固蛋白質的作用,因而有殺菌和防腐的能力,常用作農藥和消毒劑,也是一種重要的工業原料,用于塑料、合成樹脂、造紙、印染、照相膠片的消毒防腐和玻璃腐刻。
甲醛為較高毒的物質,已經被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為致癌和致畸物質,是公認的變態反應源,也是潛在的強致突變物之一。在中國有毒化學品優先控制名單上高居第二位,中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甲醛生產國和消費國。甲醛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在嗅覺異常、刺激、過敏、肺功能異常、肝功能異常和免疫功能異常等方面。發生甲醛急性經口中毒后可直接損傷人的口腔、咽喉、食道和胃黏膜,同時產生中毒反應,輕者頭暈、咳嗽、嘔吐、上腹疼痛,重者出現昏迷、休克、肺水腫、肝腎功能障礙,導致出血、腎衰竭和呼吸衰弱而死亡。長期接觸低濃度甲醛,可引起神經系統、免疫系統、呼吸系統和肝臟的損害,出現頭昏(痛)、乏力、嗜睡、食欲減退、視力下降等中毒癥狀。因此,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甲醛。
冠宇儀器食品甲醛檢測儀GY-1051能夠快速檢測水產品、水發食品、豆制品、干果、酒類飲料、禽類、麥粉、糖、腐竹、粉絲、香菇等食品中的甲醛含量。維護我們的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