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30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近期該局組織抽檢糧食加工品、酒類、餅干、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罐頭、食品添加劑、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類和膨化食品、水果制品等18類食品1154批次樣品。其中抽樣檢驗項目不合格樣品18批次,檢出微生物污染、質量指標不達標、農獸藥殘留、金屬污染物、食品添加劑超限量使用等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1/3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6批次樣品檢出食品添加劑問題,占所有不合格樣品的三分之一。其中,衢州市衢江區小齊小吃店加工自制的油條檢出鋁的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江北區路林綜合市場副食交易區東高佳副食批發部銷售的標稱杭州蕭山新灣共裕菜廠生產的蕭山蘿卜干(鹽脫水型)檢出苯甲酸和山梨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油炸面制品中可按生產需要適量使用硫酸鋁鉀(鉀明礬)和硫酸鋁銨(銨明礬)蓬松劑,但鋁的殘留量應不超過100mg/kg;腌漬的蔬菜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的最大使用量均為1.0g/kg。
還有,寧波市海曙區古林鎮張家潭村云林中路銷售的標稱金華市周太食品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農家剁辣椒、江北區路林綜合市場副食交易區陳為柱調味醬菜批發行銷售的標稱杭州蕭山永裕蔬菜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醬汁瓜均檢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防腐劑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質和營養價值為目的的食品添加劑,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長繁殖,防止食品腐敗變質從而延長保質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不僅規定了我國在食品中允許添加的某一添加劑的種類、使用量或殘留量,而且規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另外,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脫氫乙酸,分別為:余姚市三七市鎮鐘統一精制年糕廠生產的年糕、杭州宇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年糕。
7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7批次樣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分別為:浙江野麥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益生菌水果堅果燕麥脆(其他方便食品)檢出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金華市華益生物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大麥若葉青汁檢出菌落總數和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金華市婺城區布郎甜美烘焙店加工自制的香草雙莓慕斯檢出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德清縣莫干山碧泉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莫干山飲用天然水(山泉水)、桐鄉市萊有樂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檢出銅綠假單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三江購物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民安分公司銷售的標稱龍游供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玉米汁飲料、寧波御坊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御坊堂牌海狗丸檢出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霉菌、菌落總數、大腸菌群指標等檢出不合格,說明該食品受到微生物污染,其衛生情況不達標。食品受微生物污染,可能導致食品的營養成分破壞、腐敗變質加速、失去食用價值等。消費者食用微生物超標的食品,易產生嘔吐、腹瀉等癥狀,引起痢疾等腸道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安全。
2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2批次樣品檢出農獸藥殘留問題。其中1批次為:溫州市甌海區新橋街道億象城農貿市場朱良東水產品攤銷售的河蝦檢出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呋喃西林是一種人工合成的廣譜抗菌藥,可以治療畜牲疾病。呋喃西林及其代謝物在動物源性食品中的殘留可以通過食物鏈傳遞給人類,長期攝入會引起各種疾病,對人體有致癌、致畸胎等副作用。根據《獸藥地方標準廢止目錄》(農業部公告第560號)中規定,呋喃西林為禁用獸藥。
另1批次不合格樣品為:溫州市鹿城區豐門街道正岙農貿市場向祿青攤位銷售的芹菜檢出辛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辛硫磷殺蟲譜廣,擊倒力強,以觸殺和胃毒作用為主,無內吸作用,對磷翅目幼蟲很有效。在田間因對光不穩定,很快分解,所以殘留期短,殘留危險小,但該藥施入土中,殘留期很長,適合于防治地下害蟲。《GB 2763-2016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中規定,辛硫磷在葉菜類蔬(普通白除外)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5mg/kg。
1批次樣品檢出金屬污染問題
不合格樣品中,有1批次樣品檢出金屬污染問題,為;溫州市甌海區新橋街道億象城農貿市場朱良東水產品攤銷售的梭子蟹檢出鎘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鎘(以Cd計)是最常見的重金屬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中規定,鎘(以Cd計)在鮮、凍水產動物的甲殼類中最大限量為0.5mg/kg。水產品中鎘(以Cd計)超標可能是水產品養殖過程中對環境中鎘元素的富集。
除上述樣品外,還有2批次樣品檢出質量指標不達標,分別為:越城區東街農貿市場朱世香銷售的標稱杭州新新甜品店生產的甜酒釀檢出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余姚市新江廈副食店銷售的標稱溫州市南奉調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味精檢出谷氨酸鈉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已責成相關市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溫州、湖州、嘉興、金華、衢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要求杭州、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衢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督促食品經營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要求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查清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并向相關部門報告,要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立即采取停止銷售等措施控制風險。以上市級市場監管部門自通告發布之日起7日內向社會公布風險防控措施,3個月內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核查處置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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