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領導小組專項整治漠視侵害群眾利益問題的要求,根據上級的部署,廣東省佛山市市場監管局聯合佛山市公安局、佛山市教育局、佛山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自2019年9月中旬開始,在佛山市范圍內集中開展為期2個半月的食品安全問題聯合整治行動。
自聯合行動開展以來至11月底,佛山市共立案查處案件1914宗,結案1664宗,罰款共計686.004萬元,取締無證企業(含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27家,移送司法機關案件7宗,公安機關立案5宗。佛山市市場監管局將行動中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佛山市禪城區某商店涉嫌銷售不合格散裝白酒案
案件簡介:
2019年9月,佛山市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日常檢查,發現黎沖市場內某商行內存放有大量散裝白酒,銷售環境差,白酒存放雜亂;店主未能提供散裝白酒的采購憑證和供貨商資質證照。經抽檢,結果4批次散裝白酒“酒精度”和“總酯(以乙酸乙酯計)”兩項目均不達標。
處理結果:
當事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執法人員查封涉案白酒并立案查處,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二 佛山市三水區查處經營無合法來源的凍肉案
案件簡介:
2019年1月,佛山市三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聯同公安、海關等部門的執法人員到位于樂平鎮的某有限公司一出租倉庫內,發現該倉庫存放有大量無中文標識、無合法來源的凍肉貨物,共244.145噸。
處理結果:
該案根據《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本案移送三水區打私辦聯合處理。
案例三 佛山市三水區萬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案件簡介:
萬某夫婦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區西南街道河口的家內從事豆芽生產并在農貿市場進行批發銷售,在豆芽生產過程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4-氯苯氧乙酸鈉”。2019年10月18日,三水區公安局、三水區農業局、三水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行動,現場查獲“毒豆芽”成品及半成品100多桶共7114.3公斤,并刑拘犯罪嫌疑人5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該案已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案例四 佛山市禪城區某美容院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案件簡介:
佛山市禪城區某美容院在為顧客美容過程中向顧客推銷食品,執法人員在店內銷售區域查獲雙歧因子糖漿和活力元天然果蔬酵素等產品。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依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2.并處5000元罰款。
案例五 佛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和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案件簡介:
經檢驗,佛山市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場所內的餐具(調味碟、茶杯)顯示:“大腸菌落,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不重視消毒餐具的法律法規,把關不嚴格。
處理結果:
當事人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并責令改正。當事人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5230元及相關設備。
案例六 佛山市高明區某榨油加工廠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而未按規定處理案
案件簡介:
佛山市高明區某榨油加工廠對其生產場所進行大規模裝修,造成生產經營條件大幅改變,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當事人在此狀況下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未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六條、第七條,作如下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8000元。
案例七 肖某等人涉嫌銷售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案件簡介:
肖某等人在加工食用農產品鴨腸過程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質甲醛。使用甲醛加工的鴨腸屬于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南海區公安局、南海區市場監管局聯合行動,現場抓獲肖某等26名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當事人肖某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醛加工鴨腸,同時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涉嫌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經查,該窩點至今制售有毒有害鴨腸的涉案貨值高達100多萬元,其中23名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南海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案例八 佛山市南海區某酒類商行涉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案
案件簡介:
王某經營商行和出租屋,存放并銷售假冒偽劣的“Hennessy X.O”、“MARTELL”、“貴州茅臺酒”等品牌酒類商品,涉案貨值達十五萬元以上。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已構成銷售偽劣商品犯罪,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進行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案件依法移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調查處理。
案例九 廣東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從事餐飲服務案
案件簡介:
接舉報順德區北滘某建筑工地出現多名員工發熱、腹瀉、嘔吐。經查實,該工地食堂衛生條件簡陋,從業人員無健康體檢,同時未能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無證經營。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如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086.5元,沒收用于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的工具及罰款84500元;針對當事人未辦理健康證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
案例十 洪某種植蔬菜使用禁用農藥案
案件簡介:
當事人洪某違法使用52.25%氯氰菊酯·毒死蜱乳油噴施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良登村委會孔邊村租種菜地種植的蔥防治蟲害。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的規定,南海區農業農村局對當事人涉嫌使用蔬菜禁用農藥一事進行立案調查,涉及使用了52.25%氯氰菊酯·毒死蜱乳油的蔥全部無害化處理完畢。